奢香博物馆“奢博之友”章程(试行)

时间:2025-05-28    点击量: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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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香博物馆“奢博之友”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奢博之友”

第二条 “奢博之友”是由热心公益文化事业、热爱奢香文化、热爱民族文化、自愿正当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的社会公众和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热心公益组织。

第三条 “奢博之友”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加强奢香博物馆与公众的交流与互动,进一步实现奢香博物馆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人文社科示范基地的公众教育职能,提高区域文化发展的凝聚力和影响力。

第四条 “奢博之友”组织接受奢香博物馆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会员分类

第五条 本馆会员分为两种:

(一)普通会员

一切关心博物馆、热爱博物馆,致力于推进博物馆事业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均可申请成为奢香博物馆的普通会员。

1、热爱文博事业,性情开朗,有较强责任心,了解有关文博的常识性知识(具备历史、汉语文学以及文学功底较强者优先)的人员;

2、身心健康,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

3、能够自觉遵守本馆的各项规章制度;

4、具有奉献精神,热爱社会公益事业,愿意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无偿为公众提供教育服务。

(二)荣誉会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及团体可申请成为奢香博物馆的荣誉会员:

1、对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文化事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热心于慈善事业及公益事业的各界人士及单位团体;

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热心向本馆提供各类捐赠的社会人士;

2、在本馆常年为观众提供义务服务的优秀志愿者、文博工作者;

3、历史学、考古学、文物保护、奢香人文历史等方面的专家学者。


第三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本馆会员享受以下权利:

(一)普通会员

1、免费获取奢香博物馆全年活动信息资料及宣传册;

2、会员及其家庭成员优先参加我馆举办的公众讲座及宣教活动,团体会员及其家庭成员同享;

3、受邀出席我馆学术讨论会等学术活动。

(二)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由与奢香博物馆协议合作的单位、学校组成、人数不限,可享受以下权利:

1、免费获取奢香博物馆全年活动信息资料及宣传册;

2、团体会员及其家庭成员优先参加我馆举办的公众讲座及宣教活动。

(三)荣誉会员

荣誉会员由向博物馆发起捐赠的个人或团体组成,可享受普通会员所有权利,并可享受以下权利:

1、受邀出席重要展览的开幕式;

2、在馆内活动不冲突的基础上,全年可享受免费预约讲解服务三次。

第七条 本馆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会员需自觉遵守奢香博物馆各项管理制度,积极维护本团体的各项权利。

(二)积极参与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通过各种途径对博物馆的陈列展览及各种活动进行宣传。

(三)协助博物馆组织临时展览、文物征集、文物鉴赏、文博研讨和义务讲解等业务活动。

(五)向博物馆提供藏品征集、展览等方面信息。

(六)对“奢博之友”活动以及博物馆的一切观众服务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七)会员每年至少参加三次博物馆举办的宣教活动、展览等活动。


第四章 会员资格及会员证管理

第八条 会员资格

(一)在了解并认同“奢博之友会员权益和义务”之后,凡热心博物馆事业,支持、帮助博物馆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均可免费申请,凭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身份证到奢香博物馆办公室领取申请表,向本馆提交入会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成为“奢博之友”会员。

(二)会员资格为有效期一年,从获得会员资格时算起,有效期满前一星期内可申请延续会员身份。

(三)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博物馆核实后予以裁退。

(四)会员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会员证不可为营利所用,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会员资格并没收会员证,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证管理

(一)会员实行会员证管理体系,会员在享受权利时需出示会员证。

(二)会员仅限本人使用,如发现非会员本人使用会员证,立即没收会员证并注销其会员身份。

(三)对于不符合相关会员资格或者未完成相关会员义务者,奢香博物馆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四)如遗失会员证,会员需及时告知博物馆,并由本人向博物馆申请补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奢博之友”会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加入的原则,遵守本馆有关管理章程制度。

第十一条 奢香博物馆拥有对“奢博之友”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及修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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